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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5年5月6日 星期三

滿城風雨系列(一):醫糾法,揪誰?

  其實,部落格剛開張,本沒想過挑戰難度較高的爭議性文章,只是既然答應友人為文,便簡單提出些觀點作為參考,也讓大家品評指教。首先,在討論醫糾法到底有沒有符合適切性、必要性及比例原則...等等,說到這裡,大家可能有聽沒有懂;簡單講就是在討論這個法律到底「正不正義」之前,我們得先認識何謂「醫糾法」
  醫糾法的全名叫作「醫療糾紛處理及醫療事故補償法」,尚未完成立法,目前(本文發布日)進展到「朝野協商版」,至於朝野協商是立法過程的哪一站,請見下圖:



  說明如下:立法院下轄各委員會,其中一個叫作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;而一個法條從零到有,以醫糾法為例,首先得有人(行政院)擬個草稿並交給立法院,此時稱為「政院版草案」,接著便會進入「一讀」,一讀通常只是唸唸標題、講講大綱,除非真的很扯,否則通常不會被打槍,結束後先進入委員會,不是直接去二讀,因為二讀比較麻煩一點,是真正在審法條實質內容的地方,因此不會直接二讀讓大家吵翻天,而是會先到委員會(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)讓來自各政黨的委員們過目,建立一下共識,看完後委員們會推出「政院版草案」的進化版--「初審會議記錄」,接著選擇是要直接二讀(比誰家大業大)還是交付朝野協商(看誰擅挖牆角),通常爭議性大的法條都會交付朝野協商以凝聚更多共識,屆時才不會在國會浪費太多時間在丟麥克風跟水杯身上,朝野協商則會慢慢擠出越來越符合各方期待的法條,此時稱為「朝野協商版」,若時機成熟了,朝野協商版便能順利進入二讀程序,讓所有立法委員一條一條讀,看看哪裡要改要修,一切順利的話,通過二讀後便能進入三讀,這時候已經沒在審法條了,只是看看哪裡有錯字要改、哪裡標點符號不對,並且確定「這法條沒有違憲吧?」
  通過三讀的法條,最終便能成為正式法律。


回到醫糾法,醫糾法目前的進度到「朝野協商版」,已公開的版本中,以朝野協商(2014年5月29號版)為最新版本,根據衛福部說法,此版本除基金的來源占比外,其餘多有共識,可以說是最「準」的,故底下我們也將針對此版本進行重點整理

「醫療糾紛處理及醫療事故補償法」草案2014/5/29推出)

目的:保障就醫權利,增進醫病和諧,妥適處理糾紛,改善執業環境

熱門名詞
(1)醫療糾紛:病人認為醫療造成傷害,而且該由醫護人員負責的糾紛。
(2)醫療事故:醫療跟傷害之間有因果關係或不能確定沒有因果關係的事故。
(3)系統性錯誤:因為醫院的規定或制度造成的錯誤,跟單一個人無關。

重點節錄

第二章第七條:醫糾發生時,由中央主管機關負責「初步鑑定」,包含:
1.醫療跟傷害有無因果關係
2.醫療有沒有符合醫療常規
不過,病人也可以找政府認證的公司來進行「初步鑑定」。雖沒說醫院可以,但第十八條有提到「當事人可申請初步鑑定」,醫療人員算當事人,理論上也可以自己找人鑑定。

第三章第十條跟十一條:病人要告醫護時(指民事訴訟,通常要人賠錢),不能直接告,雙方要先調解3-6個月,調解不成才能告;刑事訴訟(通常要人賠錢+坐牢)可以直接告。

第三章第二十條、第四章第三十六條調解委員如果覺得是醫療事故,病人就可以申請補償,但最終要不要補償由政府的「審議會」決定。(ps.調解委員有9-27人,醫學專業者不超過三分之一)

至於醫療事故的明確定義、該給多少補償,目前都還沒決定,只說醫療事故是「無法排除沒有因果關係者」


第四章第三十一到三十三條:政府要設補償基金,分擔醫療事故風險跟促進病人權益,基金來源有:

1.醫療機構跟醫護人員(官方名稱:風險分散金:以各醫院為單位,第一年交「醫療費用」的千分之一,第二年開始看狀況加減千分之三。

至於繳費期限、什麼叫作醫療費用,還不知道。

2.政府預算(稅收的意思):不超過30%

3.菸品健康捐:幾啪不知道

4.民間捐贈:鬼才會捐

5.基金本身利息收入:杯水車薪

6.其他:就是沒了的意思

第四章第三十八條只有醫療行為跟傷害無法排除因果關係者才補償,確定沒有因果關係的不補償,確定有的也不補償

第四章第三十九條:給了補償後,如果病人還繼續告醫護,可以收回補償。

第四章第四十四條:政府為了處理醫療事故補償相關業務,可以要求醫院、財稅或其他機關要求提供相關資料。

第四章第四十六條:對審議會決定不服者,可以再提訴願跟行政訴訟

附則:本法公告一年後實施。



好了,以上就是幾個比較重要的法條,但草案畢竟是草案,許多地方其實並沒有說明得很清楚,相信大家多多少少都有些疑惑在心頭;不急,以下先就幾個外界批評最猛烈的點來逐一審視:


1.醫界出的「風險分散金」也要負責30%?

雖然法規還沒定,但根據衛福部官方的說法:「是的沒錯,我們希望政府30%、醫界30%、健康捐/捐贈/利息/其他共40%」


2.醫護人員沒錯也要出錢?

雖然法規目前是「醫療機構及醫護人員」負擔風險分散金,但衛福部希望改成「醫療機構負擔」,同時制定配套措施,避免醫療機構把壓力丟給醫護人員,造成變相減薪


3.病人領到補償,還能繼續告醫護人員嗎?

可以,但根據法規三十九條,告了就要交回補償,告跟補償只能二選一。(PS.衛福部還說了很多,大意是應該沒什麼人會領到補償之後還告醫護。)


4.只要「不確定有沒有因果關係」就補償,門檻會不會太低?

確實很低,因為病程變化複雜且難以預料,誰知道這個病人會死到底是因為「抗生素無效」還是「感染實在太嚴重」,還是兩個都有(或兩個都沒有,其實病人會死是因為突發心肌梗塞或年紀大了)。但這就是衛福部要的:趕快補償了事,不要讓醫療糾紛纏訟多年。


5.門檻這麼低,會不會造成浮濫?

衛福部官方說法「不知道,難以預測」,所以醫病關係是否更惡化或防禦性醫療是否更嚴重,「也不確定」,「但由於訴訟在補償這關就被擋下來,所以理論上訴訟案會變少,因此醫病應會更和諧。


6.到底什麼叫作「醫療常規」?鑑定符合不符合醫療常規又有何影響?

衛福部官方說法:「醫療常規有定義的!包含適應性、適正性、實踐性跟倫理性...etc」由於根本還是一堆空話、毫無可用之處,筆者就不照引了,另外還有一段說「醫療常規是臨床上一般醫學水準者共同遵循之治療方式」(照這樣講,黑傑克醫龍不符合醫療常規)。至於有何影響,衛福部是說「只是供病人跟醫護調解與對話之用」

行文至此,大家對醫糾法的「真相面」應該多了些瞭解,也開始形成對本法案的看法,為免太多字令人不想看,先歇筆至此,下篇文章再來談談我的「個人解讀」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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