首先,我想用一句話總結整個醫糾法的精神:「強制買保險。」
為何這麼說呢?很簡單,根據衛福部的理想方案,整個醫糾法就是「醫護跟政府集資→有人告醫護就給錢並要求放棄訴訟→第一線醫護得到保護。」換句話說,就像強迫你買意外險,避免出了車禍人財兩失一樣;醫糾法強迫所有醫護交保費,當個別醫護被告的時候,就能安然地全身而退(先不論名譽等層面);因此衛服部才會將補償標準訂得如此寬鬆(無法排除沒有因果關係者)
以常見的國中生霸凌事件舉例:
「小明就讀的國中充滿許多不良份子,平時以欺壓甚至勒索低年級學生為樂,於是那些常常被欺壓的學生們聚集起來成立『互助會』,每個月拿出一點零用錢當作『保費/共同基金』,當『會員』又被不良份子勒索時,便能以『保費/共同基金』支應,避免自己蒙受損失......」
這就是醫糾法,而身為「互助會召集委員」的官員大老們,當然認為自己是在作好事。
但是,這裡浮現了第一個問題:這樣的立法精神,對嗎?
理想上,遭遇霸凌時,該作的是「懲罰霸凌者」,而非教導低年級同學如何「在霸凌下求生存」,衛福部將心思著重在「保護醫護在不友善的環境下求生」,難免有本末倒置之嫌。
接下來,讓我們看細一點。
雖然衛福部的最終計畫是「醫院資方負擔30%,政府30%,其餘40%」(先假設可以通過立法,盡管目前沒有),希望將財政重擔由第一線醫護人員轉移到資方身上,但愚鈍如我,實在想不到有什麼方式,可以「阻止醫院利用降薪、扣獎金或減福利等手段,再將負擔轉回第一線醫護身上」?
別忘了,對醫院來說,許多獎金給或不給以及給多少都只是一句話的事,缺乏嚴謹、正式的制度用以保障受雇階級。再說,曾有人質疑:「醫糾法補償,是國家負責,為何可以要求醫護機構或人員交錢當基金一部分?」衛福部卻回應:「醫療糾紛常常來自不可預期的風險,而且很難確認因果關係,醫護應該承擔自身責任,因此分擔一下財政壓力是合理的。」語帶保留,沒明說「醫護」是指資方還是勞方?可見衛福部推動資方負擔的決心,也不見得有多堅決。
(帶一點題外話,上面衛福部的回應還有一個奇怪之處:「來自不可預期的風險,而且很難確認因果關係,醫護應該承擔自身責任...etc」既然是「無法預期」的風險、「不知道有沒有因果關係」,是要醫護承擔什麼責任?!)
我的建議是,既然醫糾法有種「買保險」的意味在,何不考慮提出此方案後,讓想「納保」的醫護自由選擇?改成自願制,讓想要花錢消災的醫護聚集起來成立基金,想要追求真相正義與公理、不怕曠日費時訴訟的醫護維持原狀,今天也不會有這麼多批判法案的聲浪了吧?
總結一下,我認為「衛福部理想中的醫糾法」有以下優缺點及無法預期的影響:
以上幾個重點中,「社會氛圍及醫糾量」才是重點,也會大大影響「執業環境」甚至「需不需要跑法院」,可惜卻是最難預估的一點,因此許多批判醫糾法的聲浪皆源自於此;也有人直接假設「必將鼓勵興訟,造成醫糾浮濫,環境更惡劣」。雖然無法確定未來的面貌,但一個謹慎、具備大局觀與策略規劃能力的主政者,本應先行設想最糟情況出現時的處理流程」,為自己留好退路,而不是將希望寄託在「民眾道德自律」之上、孤注一擲。’
若想更深入了解醫糾法,聽聽更多不同聲音,可至以下聯結:
一、衛福部版懶人包兼線上討論區
二、醫勞盟臉書粉絲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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