(↑意味不明)
(圖片取自:http://www.books.com.tw/products/0010446190)
雖然醫糾法目前已經有三個版本(政院版、初審會議紀錄及最新的朝野協商版),外界對醫糾法內容的質疑仍然不斷,甚至有變本加厲之勢。近日開放民進黨(Open DPP)便成功達成萬人連署,要求立刻擋下醫糾法的通關。為了貫徹「保障就醫權利,增進醫病和諧,妥適處理糾紛,改善執業環境。」的核心精神,衛福部多次召開公聽會,並於2015/5/16推出所謂的「醫糾法草案十一項修正建議」,是否能成功贏回反對者的信心?亦或是「錯的路越走越遠」?就得看大家對這十一項修正建議的解讀了。以下便讓我們比對第一篇「醫糾法,糾誰?」的原始條文(黑字)及修正後的內容(紅字)一一觀之:
第二章第七條:醫糾發生時,由中央主管機關負責
1.醫療跟傷害有無因果關係
解讀:雖然原始條文中,衛福部認為「是否符合醫療常規僅供醫病雙方溝通調解用」,但面對醫界猛烈的質疑,想藉由整條刪掉來消除醫界對法院以「有無符合醫療常規鑑定醫護是否有疏失」的疑慮。此外,將「初步鑑定」改為「專業評估」,都是為了確定「醫療與傷害有無因果關係」,除了名詞之外,流程並無更改,一樣是由政府或政府認證的單位來進行鑑定,似乎沒有實質意義。
第三章第十六條:
解讀:將「滿城風雨系列(二):『納保』醫糾法」中提及的第二項缺點「運作流程缺乏彈性」改過來,以後雙方都可以委任律師代表出席...其實這本來就是小事,不過寫得明確一點總是好的。
第四章第三十一條:醫療事故的補償,得由中央主管機關是財源狀況及急迫程度,並與相關領域團體充分溝通後,分階段
解讀:這是蛋糕上的點綴品了,假如法都過了,幾年內實施也沒多大差別,就算不限制必須在五年內,依舊可以五年內;至於相關團體充分溝通,雖然入了法卻不甚明確,「充分」的定義是什麼?是要獲得各大醫事團體或財政部門的過半認同,還是只需要召開幾場徒具形式的會議?
第四章第三十一到三十三條:政府要設補償基金,分擔醫療事故風險跟促進病人權益,基金來源有:
1.醫療機構
2.政府預算(稅收的意思):不超過30%
3.菸品健康捐:幾啪不知道
4.民間捐贈:鬼才會捐
5.基金本身利息收入:杯水車薪
6.其他:就是沒了的意思
若是生產風險事故基金應以政府預算撥充之。
解讀:原本只由醫療機構出錢,是衛福部本來就有的規劃,但我的問題還是那一句「要如何防範醫院將成本轉嫁給一線?」當發不發獎金、獎金多少都只是高層的一句話時,要如何保障扣到的真是「院方」?至於規定每年都只交醫療收入的千分之一,倒是相當明確地訂出了金額,讓大家有個參考值;同時釋出善意,表示生產相關風險由政府支出,對比最近的榮總產科事件,大家可以想像,假如醫糾法通過,黃婦大概已經拿到政府給的賠償、不會繼續告醫師了(畢竟多數人認為她只是貪心、要錢),當然也可能選擇不拿補償繼續訴訟,或者拿了補償繼續告醫師,也不管政府要求繳回,不曉得大家認為哪個可能性更高一些呢?
第四章第三十八條:醫療行為跟傷害確定有因果關係跟無法排除因果關係者才補償,確定沒有因果關係的不補償
解讀:我突然想到一個問題,胸腔電腦斷層導引切片(CT-guide biopsy)有小於1%的機率會發生氣胸(pneumothorax),這是同意書載明且已有過往經驗佐證的副作用(side effect),假如病人簽了同意書,做完檢查卻發生氣胸,家屬不管三七二十一的氣急攻心怒告醫護,算不算「醫療跟傷害之間有因果關係」?假如這樣都能補償,那...基金只準備幾十億可能不太夠用。假如不是這種狀況,那確定有因果關係的醫療事故應該極少發生。
第四章第四十四條:政府為了處理醫療事故補償相關業務,可以
解讀:為了回應部分人士質疑「財稅隱私蕩然無存,有違憲之虞」,將之改為非強制性條款。
第五章第五十條:針對重大醫療事故分析根本原因,含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費用支付制度及勞動條件。
解讀:這個想法是對的,醫療事故發生時,本應將檢討重點著重於系統及制度性的原因,例如護理師發藥錯誤,是不是因為護病比超載?或者排班不人性,讓人沒有足夠的休息時間?請記得,獵巫不會讓醫療環境更好,真心為惡的醫護人員是少數中的極少數。結論:雖然衛福部回應大家質疑,更改了許多條文,但廣大醫護群買不買單還是一回事,護理聯合日記也會逐步丟出自己的看法並整理官方、資方及勞方的意見,為大家也為自己持續關注這件重大變革的動態。
資料來源:中華民國行政院衛生福利部及其醫糾法懶人包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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